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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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age clause

釜山城市旅游巴士运输条款

第一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运输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是依据≪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以下简称“法律”)第10条的规定,以明确釜山观光公社釜山城市旅游(以下称“经营者”)和旅客之间的关于运输的责任界限和规定经营所需事项为目的。

第二条【条款的适用】

此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时,不适用此条款。

第三条【条款的变更】

此条款及相当于此条款的规定,在经主管机关申报后,可以在没有预告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第四条【车辆内标示及张贴】

经营者要把下列各号的内容标示于车辆内部易见之处。

  • 1、记载公司名称、车牌号、办事处所在地的标志牌。
  • 2、设有安全出口的车辆,要标示位置及开门方法。
  • 3、运行流程图(路线图)。

第二章运费

第五条【运费支付】

  • 1、旅客乘坐巴士需支付运输费用。
  • 2.、成人票价是15,000韩元。
  • 3、与成人同行的未满5岁的儿童的票价为免费。不过,如儿童人数超过同行的成人数,或想要单独安排座位时,需购买车票。

第六条【运费减价】

符合下列各号的旅客,可以享受运费减价。不过,经营者申报运费变更时,可以有所变动。

  • 1、儿童及青少年(五岁以上,高中生以下)。
  • 2、10名以上成人团体及持有乘车日当日的KTX列车票。
    持有残疾人福利卡(含成人同行者1名)、国家有功者卡

第七条【运费退还】

经营者停止运行时(天灾地变及不可抗力除外),需要退还运费。
不过,因交通堵塞致使运行时间延长时,则不退还运费及提供其他可替代交通工具。
想要退还运费的旅客,需要出具车票及单据。

第八条【预约金退还】

对于预约金,经营者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 1、乘车3日前:全额退还。
  • 2、乘车2日前~1日前:扣除退票手续费30%后退还。
  • 3、乘车当日:扣除退票手续费50%后退还。

第九条【附加运费的支付】

  • 1、旅客如有下列各号的行为时,除了运费,还要支付相当于运费10倍的附加运费。
    • ①未支付运费或者支付的运费未达到规定的费用。
    • ②成人购买儿童及青少年车票。
    • ③擅自接受他人的车票转让后乘车。
  • 2、对于①、②号的规定,司机可以要求旅客出示身份证、学生证、青少年证。

第三章运输责任

第十条【限制携带物品】

旅客不可以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 1、易爆型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 2、尸体。
  • 3、动物(持有公认机构颁发的证明书的导盲犬除外)。
  • 3、不洁、有恶臭的物品。
  • 4、会堵塞巴士通道、出入口及安全出口的物品。
  • 5、其他会对旅客有害及会损坏车辆的物品。

第十一条【旅客禁止行为】

禁止旅客在车内发生下列行为。

  • 1、向车外乱扔东西。
  • 2、未得到工作人员的同意下,擅自操作巴士的机械设备及安全出口。
  • 3、巴士运行中开门或者关门。
  • 4、向其他旅客要求捐献、销售物品或者发放物品及劝诱、演说等行为。
  • 5、吸烟及喝酒。
  • 6、巴士运行中跳入车中或则跳下车。
  • 7、其他工作人员为了旅客安全或者车内秩序的维持而制止时,不听工作人员劝告的行为。
  • 8、车内用餐行为(婴幼儿喝奶及喝饮料除外)
  • 9、醉酒或因不整洁的服饰,引起其他旅客不快的行为。
  • 10、因粗暴的言行,给其他旅客带去不安感或者不快感的行为。
  • 11、在不能停车的地带,要求下车的行为。

第十二条【拒绝运输】

经营者对于符合下列各号的人,可以拒绝提供运输。

  • 1、旅客违法禁止行为后,工作人员制止时,不听从或者不服从。
  • 2、携带条款第九条中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
  • 3、无陪护人员的重病患者或者精神分裂症患者。
  • 4、≪传染病预防法≫中规定的传染病患者。
  • 5、拒绝支付条款第五条中规定的运费者。

第十三条【赔偿责任】

符合下列各号时,经营者有赔偿责任。

  • 1、经营者在运输途中因故障、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运输时,经营者要退还已收运费。如提供可替代交通工具时,可以不退还运费。
  • 2、因运输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旅客受到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损失时,经营者需赔偿其损失。
  • 3、旅客因故意或者过失,或因违反条款及相关法规,致使经营者发生损失时,经营者可以向旅客要求赔偿其损失。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符合下列各号时,经营者可以免除其责任。

  • 1、因天灾地变、战争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及因旅客的责任致使无法完成运输或者旅客发生身体以及财产上的损失。
  • 2、旅客的现金等携带品及行李的被盗、丢失及损坏。
  • 3、对于符合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拒绝提供运输。

第四章 安全运输

第十五条【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车辆因事故停止运行时,对于下列事项,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

  • 1、保护旅客及为旅客提供便利。
  • 2、迅速的急救手段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3、遗留品的保管。
  • 4、迅速通知家属及其他关系人。

第五章车内携带品

第十六条【车内携带品】

除携带品之外,经营者拒绝旅客携带其他物品上车。

第十七条【重量、体积及包装】/h3>

每人可携带上车的物品是重量10kg以下,体积规格50×40×20㎤以下的物品。

第十八条【携带品的保管责任】

旅客的携带品需自行负责保管。如发生携带品保管事故时,除非事故是因经营者的故意或则过失发生的,否则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携带品的内容检查】

为了汽车运行的安全或者依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如需要检查携带品的内容时,可以在第三者陪同下进行检查。

附则

① 【适用法律的范围】

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遵守≪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施行规则≫及相关法令的规定。

②【施行日】

此条款在向釜山广域市市长宣告后10日经过之日起施行。